(2021)粤0105民初27718号
谢壮:
关于原告李添炎诉被告谢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添炎偿还货款本金10253元及利息,利息以1025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本案受理费28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付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邹妍、沙柳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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