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8663号
庄俊豪:
(2021)粤0105民初18663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庄俊豪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庄俊豪(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上东三区路东巷103号101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866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庄俊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欠款本金97765.99元、分期手续费9890.84元、利息10636.89元,以及支付从2021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59元,由原告负担29元,被告负担1330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1年12月20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邝毅恒、郭倩怡
电话:32272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