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8662号
刘波:
(2021)粤0105民初18662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刘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波(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15号一致药业大厦2栋3楼)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866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刘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欠款本金90249.67元、分期手续费4778.36元、利息6321.72元,以及支付从2021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负担30元,被告负担1160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1年12月20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邝毅恒、郭倩怡
电话:32272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