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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477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沈志红信用卡纠纷

2022-02-24 17:15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4777号


沈志红:

  (2021)粤0105民初24777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沈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沈志红(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兴泰大街48号一幢604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77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沈志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34308元、利息342.32元、手续费3237元、违约金1110.48元,以及支付从2021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630元(其中受理费2726元,保全费1904元),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1年12月20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邝毅恒、郭倩怡
电话:32272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