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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477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胡婉慈、刘俊达信用卡纠纷

2022-02-24 17:15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4774号


胡婉慈、刘俊达:

  (2021)粤0105民初24774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胡婉慈、刘俊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胡婉慈(女,199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40号209房)、刘俊达(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联合围新巷16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77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胡婉慈、刘俊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3319元、利息145.55元、手续费485.75元、违约金469.77元,以及支付从2021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186元(其中受理费1827元、保全费1359元),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1年12月20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邝毅恒、郭倩怡
电话:32272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