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8386号
李庆坛:
本院受理的原告施海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737.4元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生态城法庭第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林湛河、谭颖诗
电话:34476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