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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4897号薛守恩与邓见欢、曾鹏飞中介合同纠纷

2022-02-24 17:15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14897号


曾鹏飞:

  本院受理的薛守恩与邓见欢、曾鹏飞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邓减缓返还居间服务费700万元并支付利息1304527.76元(利息以7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为808159.72元;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为496368.04元);2、被告曾鹏飞对被告邓见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8304527.7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A50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周利平、周滢
电话:020-8300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