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5622号
广州美童江燕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梓潼诉被告广州美童江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美童江燕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劳务费1680元给原告林梓潼。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美童江燕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给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黄继锋、杨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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