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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3637号刘芳与蒋合军民间借贷纠纷

2022-02-24 17:14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3637号


蒋合军:

  原告刘芳诉被告蒋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3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并从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费给原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并从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给原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20000元。本案受理费3040元,由原告负担65元,你负担2975元。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许丽群、程琛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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