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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5139号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与陈小兰、史松周、兰亭坊餐饮管理服务(广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02-24 17:14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5139号


陈小兰、史松周、兰亭坊餐饮管理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与陈小兰、史松周、兰亭坊餐饮管理服务(广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5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与被告陈小兰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陈小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3392.49元、复息100.36元给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并从2021年8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利息、复息(具体以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的明细清单为准);

  三、被告史松周、兰亭坊餐饮管理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22元,由被告陈小兰、史松周、兰亭坊餐饮管理服务(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李志强
电话:8300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