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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恢63号欧阳克谦、蔡小白与邓春青、蔡海珠其他案由

2022-02-24 17:13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执恢63号


邓春青、蔡海珠:

  申请执行人欧阳克谦、蔡小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春青、蔡海珠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执行裁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恢6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主要内容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春青、蔡海珠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林少宁、李灶清
电话:83005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