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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3568号徐一清与林洁锋民间借贷纠纷

2022-02-24 17:13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3568号


林洁锋:

  本院受理徐一清与林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3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洁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一清支付本金147195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一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86元,由原告徐一清负担2358元,由被告林洁锋负担3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陈文超、黄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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