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执恢416号
何永丽: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恢416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周博
电话:83005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