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8939号
张忠岩:
本院受理的王志俊与张忠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当事人归还安装5台空调成本4400元、人工费1500元、材料费3840元和误工费2400元(400元一天,共6天),共计12140元,以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A51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周利平、周滢
电话:020-8300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