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914号
施明远、王行涛:
本院受理原告叶兴容诉被告广州市铭美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美公司)、章海峰、施明远、王行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05民初914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铭美公司、章海峰向原告支付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期间的租金36558.06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6190元/月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从当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起止,暂时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为1599.15元);二、判令被告铭美公司、章海峰向原告支付2022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场地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2023年5月30日之前的占有使用费参照16190元/月的租金标准计算)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当月应支付的占有使用费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从每月的8日起就是那只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铭美公司、章海峰向原告支付因解除租赁合同所产生的违约金125331元(按照合同租金总额的百分之十计算);四、判令被告施明远、王行涛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诉讼请求中被告铭美公司、章海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铭美公司、章海峰已支付的押金3000元归原告所有;六、判令租赁场地内已形成的所有装饰装修物归原告所有;七、判令被告铭美公司、章海峰立即腾空并向原告交还租赁场地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天鹅街3号、5号、9号、11号、13号、B109房;八、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1日9时15分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第3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杨美满、古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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