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1357号
郑嘉宁、黎曼莉、郑叶关: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嘉宁、黎曼莉以及郑叶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05民初1357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7224.76元(自2018年3月至2021年12月)及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利息(以7224.7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暂计为442.9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暂计为681.44元,并计算至物业管理费付清之日止),2018年3月至2021年12月的水费分摊134.78元,公共设备日常维修费302.68元;二、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5日9时15分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第3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杨美满、古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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