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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7827号陈义群与佛山市诚正纺织有限公司、李强买卖合同纠纷

2022-02-23 17:45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7827号


佛山市诚正纺织有限公司、李强:

  本院受理陈义群与佛山市诚正纺织有限公司、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7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诚正纺织有限公司、被告李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陈义群支付货款78387元并计付利息(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二、驳回原告陈义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7.08元,由原告陈义群负担15.34元,被告佛山市诚正纺织有限公司、被告李强共同负担891.74元。被告佛山市诚正纺织有限公司、被告李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曹子彦、冯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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