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326号
宗超:
本院受理原告全智芳诉被告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26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4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董广绪、冯天欣
电话:31957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