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1265号
徐达辉:
本院受理原告蔡洵业诉被告徐达辉、第三人陈敏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05民初1265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押金24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押金的利息。(以押金2400元为基数,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计算,从2021年9月1日起至退还押金和占用利息之日止);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费用1000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9日9时15分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第3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杨美满、古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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