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5608号
张玉棠:
本院受理原告戴美泰诉被告张玉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5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玉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戴美泰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二、驳回原告戴美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65元、财产保全费632元,由被告张玉棠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董广绪、冯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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