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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5033号广州鼎进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涂博士装饰材料经营部、吴少振买卖合同纠纷

2022-02-23 16:39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5033号


广州市海珠区涂博士装饰材料经营部、吴少振:

  原告广州鼎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涂博士装饰材料经营部、吴少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涂博士装饰材料经营部、吴少振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涂博士装饰材料经营部、吴少振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5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涂博士装饰材料经营部、吴少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鼎进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8646元;

  二、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涂博士装饰材料经营部、吴少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鼎进建材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390.88元,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786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州鼎进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6元,由原告广州鼎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3元,由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涂博士装饰材料经营部、吴少振共同负担893元。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
电话:83005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