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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9629号刘紫晴与广州市海珠区智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2-02-23 16:38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9629号


广州市海珠区智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紫晴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智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未使用课时费14297.5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4月14日9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董广绪、冯天欣
电话:3195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