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1112号
王振松:
本院受理原告尹君诉被告王振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工资24350元;二、被告拖欠工钱8个月以银行同等利息支付利息,追债费用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并于2022年4月11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第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李志勇、刘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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