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5511号
罗卓海(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千官镇大全村委岭咀村2-2号)、高秀梅(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千官镇大全村委岭咀村2-2号):
本院受理原告官汉坚与罗卓海、高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罗卓海、高秀梅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罗卓海、高秀梅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551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罗卓海、高秀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清偿借款本金1910024.65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官汉坚;利息以1910024.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罗卓海、高秀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律师费80000元给原告官汉坚;
三、如被告告罗卓海、高秀梅届时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官汉坚有权对被告罗卓海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8号701房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官汉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