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5511号
罗卓海(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千官镇大全村委岭咀村2-2号)、高秀梅(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千官镇大全村委岭咀村2-2号):
本院受理原告官汉坚与罗卓海、高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罗卓海、高秀梅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罗卓海、高秀梅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551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罗卓海、高秀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清偿借款本金1910024.65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官汉坚;利息以1910024.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罗卓海、高秀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律师费80000元给原告官汉坚;
三、如被告告罗卓海、高秀梅届时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官汉坚有权对被告罗卓海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8号701房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官汉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6元,由原告负担277元,两被告共同负担11909元。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纳。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电话:8300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