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866号
赵景鸽(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紫辰路61号院6号楼2单元1601号):
本院受理原告邓烽诉被告赵景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05民初866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824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计算以12824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现暂计至2021年12月1日为2343.24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7日内,另本案于2022年4月18日14时15分在海珠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区伟斌、冯琬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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