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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民初136号广东大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叶锡荣合同纠纷

2022-02-23 16:38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136号


叶锡荣(广东省普宁市南径镇林内村上向西8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叶锡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告与叶锡荣2016年12月1日签订的《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管理费人民币6375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6375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为止);三、被告向原告返还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四、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五、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张俊鑫案执行款人民币85828.69元并支付利息(①其中77571.05元自2021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为止;②其中8257.64元自2021年6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六、被告支付原告为处理(2021)粤0306执7544号执行案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七、被告支付本案原告律师费5000元;八、本案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叶锡荣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4月13日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伍婧楚
电话:83005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