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9156号
马考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天学诉被告马考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05民初29156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利率6%计算为1445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1月25日为7427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为2022年4月28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4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络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83005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