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海珠区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2)粤0105民初474号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绪学、陈耀理、王凯、陈耀泽、李晓、肖金娥与中山市乐添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

2022-02-23 16:36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474号


陈耀理、陈耀泽、肖金娥、中山市乐添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陈耀理(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胜隆西路6号水禾园3幢2单元403房):

  陈耀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州市平朗镇平朗社区冲利村7号):

  肖金娥(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桃花泉居委会桃花泉街23号1单元102室):

  中山市乐添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港口镇恒丰三路2号B幢二楼第3卡):

  本院受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张绪学、陈耀理、王凯、陈耀泽、李晓、肖金娥、第三人中山市乐添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05民初474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5执异474号执行裁定书;二、判令追加六被告为(2020)粤0105执35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2018)粤0105民初17472号已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相应责任,金额153772.29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4月19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3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杨曼、颜姣
电话:83005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