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5147号
张豪富、浙江达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浙江达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房群喜诉被告张豪富、浙江达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浙江达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豪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共计37136.55元给原告房群喜;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4元,由原告负担106元、被告张豪富负担72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黄继锋、杨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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