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5658号
邓慧举:
本院受理广州明通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慧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广州明通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要求:1、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256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2、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21.3月至同年7月期间逾期支付合作经营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逾期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7.31日为1056.36元);3、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已经垫付的交通违法罚款850元,上诉人已垫付的车辆维修费1500元;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茹锐红、郭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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