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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5248号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泓祺森布行与王忠华、蔡丽雅、广州市靓色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与非利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2-02-22 17:47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15248号


蔡丽雅(住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灵峰峰中一区54号)、广州市靓色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82号自编F-8区C3059展厅):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泓祺森布行与王忠华、蔡丽雅、广州市靓色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与非利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蔡丽雅、广州市靓色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蔡丽雅、广州市靓色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524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忠华、广州市靓色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泓祺森布行支付货款1737049.16元及利息(利息以1737049.16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王忠华、广州市靓色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泓祺森布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王忠华、广州市靓色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泓祺森布行支付担保费2366元。

  四、被告蔡丽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泓祺森布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93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忠华、广州市靓色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蔡丽雅共同负担。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将上述诉讼费用交来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电话:8300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