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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执3549号王鸿龙与广州市海珠区粤宝园针车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2022-02-22 17:47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执3549号


广州市海珠区粤宝园针车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鸿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粤宝园针车行【案号(2022)粤0105执3549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鉴于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孙雪莹、谢敏仪
电话:83005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