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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5347号深圳市维纳斯酒店有限公司与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深圳德福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02-22 17:47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5347号


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维纳斯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德福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5347号],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定金600000元给原告深圳市维纳斯酒店有限公司;二、被告深圳德福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800元和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83005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