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执恢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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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恢456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为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徐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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