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772号
陈志健:
本院受理的刘远荣与陈志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51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9日9时15分在本院A501第1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戴肖锋、黄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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