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1267号
阮兵:
本院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阮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阮兵(男,1984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少省谷城县石花镇杨溪湾村四组)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126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阮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欠款本金63730.59元、利息9487.52元、违约金9285.62元、手续费6230.3元,以及支付从2021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2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诉讼中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邝毅恒、郭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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