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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民初1041号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蔡小明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2-02-22 17:13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1041号


蔡小明:

  本院受理的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蔡小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12999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停止非法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宣传侵权商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_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请以诉状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7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7法庭A518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茹锐红、郭世文
电话: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