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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1274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莫笑娟信用卡纠纷

2022-02-22 17:13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11274号


莫笑娟:

  (2021)粤0105民初11274号

  本院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莫笑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莫笑娟(女,1981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城东街道狮子居委会东风二路中源花园424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127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莫笑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欠款本金23819.12元、利息8248.82元、违约金5635.8元、手续费1662.52元,以及支付从2021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诉讼中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1年11月1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邝毅恒、郭倩怡
电话:32272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