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5101号
张鹏: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秦汉胡同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秦汉胡同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秦汉胡同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刘伊莎、麦静华
电话:8300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