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6037号
李静:
本院受理原告邝国伟诉被告李静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邝国伟与被告李静离婚;
二、离婚后,儿子邝宸熙由原告邝国伟携带抚养,被告李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儿子邝宸熙抚养费5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时止。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邝国伟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刘伊莎、麦静华
电话:8300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