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执异534号
李秉权、郑志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陆丰与被执行人李秉权、郑志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8)粤0105执8994号】,异议人陆丰于2021年11月29日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异5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陆丰提出的执行异议。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黄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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