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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5035号广州韶记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凤阳鸿八发百货商行、黄宇森买卖合同纠纷

2022-02-21 17:13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5035号


广州市海珠区凤阳鸿八发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凤和村鹭江敦和路60号(单元号:003、004))、黄宇森(住广东省阳春市八甲镇罗城村委会田心村28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韶记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凤阳鸿八发百货商行、黄宇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鸿八发百货商行、黄宇森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鸿八发百货商行、黄宇森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503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鸿八发百货商行、黄宇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清偿货款22128元给原告广州韶记贸易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鸿八发百货商行、黄宇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货款22128元的逾期付款损失给原告广州韶记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的标准自2021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韶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负担27元、两被告共同负担19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 原告同意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电话:8300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