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1220号
阳海飞:
(2021)粤0105民初11220号
本院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阳海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阳海飞(男,1982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城关镇七一西路8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122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阳海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欠款本金20479.99元、利息2822元、违约金3732.34元、手续费897元,以及支付从2021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本案受理费199元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1年11月1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邝毅恒、郭倩怡
电话:32272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