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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8865号深圳市潮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爱氛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梁国东、梁伟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02-21 17:12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8865号


广州爱氛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55号220室)、梁国东(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夏沙巷22号404房)、梁伟洪(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夏沙巷22号404房):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潮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爱氛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梁国东、梁伟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28865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和被告广州爱氛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施工保证金合同》;2、被告广州爱氛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进场施工保证金42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42万元为基数,按1%/月的标准计付,暂计至2021年11月19日为81600元);3、被告梁国东对被告广州爱氛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梁伟洪对被告广州爱氛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5、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4月15日9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彭峻峰、陈韵怡
电话:34476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