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1167号
温志宏:
(2021)粤0105民初11167号
本院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温志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温志宏(男,199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深河源市河城区益民街4号B栋604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116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温志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欠款本金9699.08元、利息938.39元、违约金1088.16元、手续费0元,以及支付从2021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本案受理费47元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