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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5671号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与李红、刘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02-21 16:35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5671号


李红、刘寨: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诉被告李红、刘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5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79129.27元、逾期利息4735.25元、罚息6.71元、复利21.13元,并从2021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楼宇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给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二、如被告李红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有权以登记在被告李红、刘寨名下设定抵押的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二区一路20号302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用20986元(其中受理费1598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负担994元(其中受理费757元、保全费237元),被告李红、刘寨共同负担19992元(其中受理费15229元、保全费4763元)。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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