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472号
陈毅凯:
本院受理的刘晓伟与陈毅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5000元及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约定的年息上浮15%计算);2.被告承担原告就本案应付的律师服务费3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及保全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8日9时15分 在本院A502第15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戴肖锋、黄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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