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1042号
林文英:
本院受理的景德镇陶瓷协会与林文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1299950号景德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停止非法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宣传侵权商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_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请以诉状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7日内。本院定于 2022年4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7法庭A518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茹锐红、郭世文
电话: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