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9041号
金传华: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海珠区凤阳绵盛缘纺织品商行与金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386893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A5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戴肖锋、黄家琴
电话:83005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