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6626号
刘琳:
本院受理原告李键诉被告刘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26626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对与原告相邻的两个窗口恢复原状,拆除外凸防盗网;2、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将入户门恢复原状,从外开改为内开;3、请求判令被告拆除私自在公共通道墙壁上安装的两支光管及电线;4、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4月28日下午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6 楼第39法庭,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张敏娟、陈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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